最近
#和对象一起入职当天被辞退了#
冲上热搜!
(相关资料图)
一时间
“办公室恋情”
再次引发网友关注
↓↓↓
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爆料
自己和男朋友面试了同一家公司
收到offer后,决定上班时
假装彼此不认识
入职当天,他们中午一起吃了午饭,并买了奶茶。下午上班时,被女组长询问,是否是一对。
当天晚上被通知
结束试用期
当事人很疑惑
公司真的很介意
情侣一起入职吗?
▲图片来源:新浪微博
对于公司的做法
网友炸开了锅:
一些网友认为
办公室恋情或多或少会影响工作
企业顾虑没错!
有些网友表示
公司虽不禁止办公室恋爱
但出于工作需求,会考虑调岗
还有网友觉得
公司做法欠妥,太苛刻了!
并称办公室恋情现象很普遍
用人单位可以规定
禁止办公室恋情吗?
不可以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
因此,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“员工之间禁止恋爱、结婚,违反者公司有权……”的类似规定违反国家规定,故该规章制度内容无效。
企业可以对婚恋双方中的
一方调动岗位吗?
可以,但应充分举证!
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,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。对于调岗的合理性也应作具体分析,如公司财务部内会计与出纳恋爱,调岗就具有合理性。
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规定,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件,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。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报酬调整的约定,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,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,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。”
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
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?
应按规定支付赔偿金
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!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;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。
因此,用人单位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;要么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、八十七条的规定,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。
综合:申工社、新浪微博、劳动报等
来源:极光新闻 东北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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